國家關于工作時間的規定
時間:2024-10-19 來源: 作者: 我要糾錯
1、《勞動法》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 44小時的工時制度。
2、勞動部《關于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
企業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職工,可以實行不定時工作制。
一?企業中的高級管理人員、外勤人員、推銷人員、部分值班人員和其他因工作無法按標準工作時間衡量的職工?
二?企業中的長途運輸人員、出租汽車司機和鐵路、港口、倉庫的部分裝卸人員以及因工作性質特殊,需機動作業的職工;
三?其他因生產特點、工作特殊需要或職責范圍的關系,適合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職工。
3、《〈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問題解答》(勞部發〔1995〕187號)
哪些企業職工可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
對于因工作性質或生產特點的限制,實行不定時工作制或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的職工,企業都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規定》的有關條款,在保障職工身體健康并充分聽取職工意見的基礎上,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輪休、調休、彈性工作時間等適當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確保職工的休息、休假權利和生產、工作任務的完成。
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工資如何計發?其休息、休假如何確定?
對于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勞動者,企業應當根據標準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勞動者的勞動定額或其他考核標準,以便安排勞動者休息。其工資由企業按照本單位的工資制度和工資分配辦法,根據勞動者的實際工作時間和完成勞動定額情況計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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